论先予执行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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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予执行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作者:任武珍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8日13: 53: 38

先予执行是农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决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或者其他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行政诉讼法》中虽未对先予执行制度作出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农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遵循《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相关定义。? "农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方式,更有利于实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1.行政诉讼预先适用的范围

行政机关与农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执法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的单方面表现决定了被治理者的个人利益,表现为双方地位的不对等。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过程中,犯罪相对容易损害农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农民选择先执行的方法是行政相对人执法的守护,也是行政诉讼最基本目的和立法宗旨的体现。但是,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具有特殊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农民法院根据被害人的申请决定先予执行时,应当严格界定以下适用范围:

(1)分法查封、扣押、冻结财富等行政行为,平时不能产生业务;

(二)未依法发放抚恤金、救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影响维持正常职业生涯的;

(三)向行政机关申请人身权、财权保护,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复的;

(四)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的财产;

(5)由于情况紧急,需要先实施。这是一个灵活的定义。是啊。

二。优先实施的法定条件

在先实施的陌生性决定了在先实施适用条件的苛刻性。农民法院在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过程中,既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又要防止相对人滥用权利,损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威信。先执行农民法院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财富的合法所有人或者利用权力获取利益的人;

(二)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财产损失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系的,相对人无权向农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刑事性质的;

(4)财富权的实施具有支付的性质;

(5)未能提前实施困难措施将影响申请人的职业生涯或正常的生产过程、操作和移动;

(6)申请人应向农民法院提供担保。嗯嗯。

三。先前执行的结果

农民法院依法判决,先予执行,就直接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强制执行法律。行政机关收到裁定后,不能提起上诉。必须按裁定立即执行。行政机关认为农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农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裁定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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