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行程获刑司机:望纠错睡个好觉,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admin   2023-01-08 23:01   30 人阅读  0 条评论

瞒报行程获刑司机:望纠错睡个好觉,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摘要:

他叫韩罡(化名),今年42岁,大货车司机,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人。韩罡是一名被判刑4年的罪犯,最近一则消息引起了他的高度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

正文摘要:

他叫韩罡(化名),今年42岁,大货车司机,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人。韩罡是一名被判刑4年的罪犯,最近一则消息引起了他的高度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2022年4月24日,韩罡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绥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2年10月31日,绥中县法院一审宣判称,韩罡和贺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瞒报行程获刑司机:望纠错睡个好觉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他被判刑4年,是一个未被收监的涉疫罪犯,如今随着《五部门就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联合出台新指导意见》的出台,他的命运是否会出现新的变化?

获知“新指导意见”连称可睡个好觉

他叫韩罡(化名),今年42岁,大货车司机,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人。

韩罡是一名被判刑4年的罪犯,最近一则消息引起了他的高度关注。

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该《通知》称,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2023年1月7日晚上,韩罡告诉记者,他在网上看到这则消息后有点高兴,“不知道我的命运是否能得到改变?”他说,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半年来,精神上受到极大折磨,如今这则消息不知道是否可以让他睡个好觉。

疫情爆发流调查出他未报备行程

韩罡对记者介绍说,大约10年前他开始给人开大货车,“也就是半挂车,13米长,几乎每天奔走在全国各地,每月工资收入有10000元左右。”

他回忆说,2022年1月23日,他和妹夫贺某在黑龙江绥芬河卸完货,开着那辆半挂车往老家绥中县赶,两天后抵达家中,没想到同年2月8日绥中县突然爆发疫情,2月10日他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当地相关部门做流调发现他和贺某未报告行程。

瞒报行程获刑司机

“我查出阳性后被送到医院隔离治疗。”韩罡说,后来民警给他打电话询问情况,还到他所在医院作了笔录。

原来,同年2月2日晚上,韩罡到妻子表弟家中吃饭,“当时现场有10余人,没想到2月7日晚上我表弟被查出阳性,成为绥中县第一例感染者,我成为他的密接人员,后来我们全家都被查出阳性。”

被监视居住期间全家靠妻子打零工养家

2022年4月24日,韩罡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绥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瞒报行程获刑司机

他说,目前他儿子正读高三年级,女儿在读初一年级,如今父母也70多岁了,家中每月还有房贷,生活压力很大,“监视居住期间,我不能外出跑货运,也没有工资收入,我妻子在县城打零工,全家靠她每月2000多元的收入维持生活。”

“这些天来,最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折磨,哪里都去不了,有生意也不敢到外面去做。”韩罡说,自己从来没有睡过一个好觉,瘦了一大圈,以前买的衣服现在穿起来,感觉空荡荡的。

检方指控他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应担刑责

2022年9月29日,绥中县检察院指控韩罡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绥中县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称,2022年1月22日,被告人韩罡和贺某驾驶辽PC24XX号大货车从辽宁省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月25日返回绥中县。两人得知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爆发疫情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对去过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的行程进行报备。后来两人均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造成绥中县范围内大量人员被感染。经绥中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计,累计报告感染183人,隔离7865人。其中,绥中县加碑岩乡密接、次密接人员1878人,城郊乡86人。全县陆续划定34个风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使用隔离房间5224间,绥中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

检方认为,两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称返回17天后才被确诊新冠肺炎

庭审时,韩罡的辩护人称,他虽然实施了瞒报疫区行程的行为,但其瞒报是出于对绥中县防控措施不了解,主观故意不强,他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其当庭认罪。

辩护人还称,韩罡与贺某于2022年1月23日曾驾驶货车途经绥芬河市,1月25日返回绥中县后,韩罡于2月2日曾自行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即使后来2月8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后,核酸多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直到2月10日才检测出为阳性并被确诊,即他从绥芬河市疫区返回后,经过17天才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由此可见,并不能合理排除他从疫区返回绥中县时并未感染新冠肺炎,不排除他返回绥中县后感染的可能,请求法院对他从轻处罚。

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刑4年未上诉

绥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韩罡和贺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两人当庭认罪,从轻处罚。

2022年10月31日,绥中县法院一审宣判称,韩罡和贺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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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罡告诉记者,第一次开完庭后,他直接回家,后来到法院拿到了判决书,被判4年感觉判得太重,本想上诉,但后来还是放弃了上诉。

宣判后他一直未被收监却一直被监视居住

韩罡称,当初他被绥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2年9月29日,他又被绥中县法院监视居住,宣判后他也一直没有被收监,至今仍是监视居住。

2023年1月8日开始,新冠感染正式回归“乙类乙管”,从而不再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律师支招:

对已判决的涉疫罪犯可申诉纠错

针对韩罡和贺某这样已被法院判决的涉疫罪犯,在新政策面前,他们该怎么办?

四川律师万淼焱告诉记者,申诉。

韩罡称,最近一段时间他一直在关注新冠感染回归“乙类乙管”问题,身边也有法律界的朋友给他支招,叫他申诉申请再审,目前他和妹夫贺某已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我妹夫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请求绥中县法院提起再审,依法改判。”

韩罡则提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绥中县法院提起再审,改判自己无罪。”

“其实这段时间法院也在联系我,说我的案子可能要重新开庭审理。”韩罡说,这让他看到了希望,“我希望在新政策出台后自己能被解除强制措施,让自己的生活恢复原样。”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杨德合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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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两货车司机未报备行程,当庭获刑4年,公布1.55亿涉疫金额

文/江湖独白专栏

“两货车司机未报备行程致183人感染、7865人隔离”

据央视新闻报道,在18日,辽宁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法院宣布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两名被告人贺某某、韩某因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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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虽然在庭审之中,两名被告当庭认罪,可是对于这起案件的争议点不在于对嫌犯的处罚,而是“绥中融媒”提到了因为两人未报备导致多人感染和隔离,陆续划定34个封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期间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

1.55亿元对于两名货车司机来说无异于是天文数字,虽然在报道中强调要求遵守防疫要求,将旅行史和居住史、体温检测等情况如实上报,可是难免让人心生疑虑,到底将两者联系在一起是否妥当?

回顾这起案件,“被告人贺某某和韩某驾驶辽PC2438号大货车从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时间为1月22日到1月25日之间,之后杜丹江市暴发疫情,两人均没有按照规定登记去过杜丹江市的行程。

不出意外,两人在后续的检测之中确诊患有新冠肺炎,结果造成该县实施疫情防控措施,这一点是违反了相关的防疫规定,两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货车司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穿梭在全国各地,对地方输送所需的物资有一定的帮助,而司机们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在当庭认罪之后,被判处4年的有期徒刑。

有网友指出,1.55亿元的疫情应急处置费不能归咎在两人身上,毕竟他们不是故意违反防疫规定。

瞒报行程获刑司机

(货车司机在行驶的路上)

可以说,两名货车司机因为个人情况未报备杜丹江市,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错误,两人认罪认罚的背后,是对遵守防疫工作的人员的一个解释,4年的刑期完全可以改变一个家庭的现状。

进一步说明,在坚持动态清零的大方针下,很多社会工作人员受到工作上的影响,他们在报备这个问题上不够慎重,在后续的报道中也强调这是“个别人无视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已经是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有一定的损害。

然而即便是在这样的语调之下,仍然有不少的网友认为将这笔支出算在两名货车司机上,已经超过了案件本身的限制,尚不清楚当事人需要就此赔付多少钱,可是在背负4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解释?

瞒报行程获刑司机

(相关的报道)

事实上,针对以上这个问题,早在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就联合制订了《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贺某某和韩某比较接近于以下的处罚条款: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事实上针对妨害传染防治罪认定一直存在争执,即其主观罪过形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多数学者将其界定为过失犯罪,也有学者认为主观为故意犯罪、故意过失混合犯罪。考虑到两名货车司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应该界定为过失犯罪,量刑可以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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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货车司机涉嫌妨害传染防治罪后,提出1.55亿元的各项应急处置费用有不妥当的地方,将两者联系在一起,失去了2月份针对疫情调查通报中的重点:“有关部门调查查明,绥中县存在公民个人妨害传染病防治、属地乡镇风险排查及落实包保责任不严不实、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力等问题。”

在对两名货车未报备的行为进行法律追责时,并没有对通报调查中的多名干部进行后续的追责,只是将其处分和免职查看等等党内处置,有种轻飘飘的趣味。

疫情经历了三年时间,对于每个人都是一次不小的挑战,疫情防控需要借助大家的力量,在追责的问题上也绝不会是两名司机的问题,更何况还有“由外地返乡人员输入,经节假日期间同村居住或探亲等活动引发”的问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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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的一刻)

对于绥中县法院的判决,集中的一个问题就在于公布1.55亿元防疫帐由谁来承担?

两名货车司机为自己瞒报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在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这已然超过了他们的责任范围。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2021 年中有关疫情犯罪的法条适用、各种司法解释的出台、刑事案件的审理都是对疫情的有效遏制与评判,其中《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适时出台为新冠肺炎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方面合法化提供切实依据。

理性的网友认为,两名司机为未报备行程是违反相关规定的,理应受到法律制定的处罚条款,可是针对疫情中出现了其他问题,是否承担全部责任还需要做详细的辨别,从而形成惩戒有度的法治观念。

“将这样一笔费用算在两个货车司机上,这对于他们是不公平的”一名网友更是直接力挺同行,显然货车司机在疫情之中也是感同身受的。

这一次案例的出现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修改与完善的探讨不仅仅事关本次疫情,也是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同种犯罪和现有刑法理论的完善整合提供有效借鉴。

瞒报行程获刑司机

(法庭宣判)

回到最初的这个问题上,1.55亿元防疫帐怎么算?

谁能给出一个合适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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