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警方通报4人商务楼门口殴打路人,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admin   2023-01-12 13:51   20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上海警方通报4人商务楼门口殴打路人,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摘要:

12月3日,湖南省浏阳市纪委监委通报,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主任廖勇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11月29日,廖勇殴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引发广泛关注。此前,廖勇还曾违反生活纪律,并存在私占小区车位问

正文摘要:

12月3日,湖南省浏阳市纪委监委通报,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主任廖勇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11月29日,廖勇殴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引发广泛关注。此前,廖勇还曾违反生活纪律,并存在私占小区车位问题。据通报,因疫情防控需要,危某所居住小区物业保留主出入口,将危某居住楼栋临近的西北门予以临时关闭。事后,廖勇等4人已当面向危某及家人赔礼道歉。浏阳市纪委监委给予廖勇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由管理岗九级降为管理岗十级;责成荷花街道办事处对陈某、张某、伍某某予以辞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荷花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依纪处理。上海警方通报4人商务楼门口殴打路人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12月3日,湖南省浏阳市纪委监委通报,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主任廖勇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11月29日,廖勇殴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引发广泛关注。此前,廖勇还曾违反生活纪律,并存在私占小区车位问题。

上海警方通报4人商务楼门口殴打路人

据通报,因疫情防控需要,危某所居住小区物业保留主出入口,将危某居住楼栋临近的西北门予以临时关闭。危某于11月28日晚上将西北门出入口门锁损坏,小区物业将此情况向荷花街道办事处报告。

11月29日上午10时许,廖勇带领荷花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3名巡防队员(系劳务派遣人员)陈某、张某、伍某某前往危某家,处理危某因损坏小区门锁与小区物业产生的矛盾纠纷。廖勇上门出示工作证并说明来意,危某不同意廖勇等人进入家中,廖勇要求其去派出所说明情况,危某不同意,廖勇等4人上前拉拽危某。后廖勇提出可不到派出所,到危某家中沟通,危某同意。廖勇等4人进入客厅,在进一步沟通过程中,廖勇言语粗暴并殴打危某。廖勇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违法。事后,廖勇等4人已当面向危某及家人赔礼道歉。

此外,5月9日晚,廖勇在某KTV为妻子庆祝生日,廖勇酒后将在走廊上躲酒的其妻闺蜜拉回包厢,过程中有搂抱动作。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生活纪律。7月11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廖勇等部分业主私占车位问题。经查,廖勇等部分业主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目前已责令整改到位。

浏阳市纪委监委给予廖勇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由管理岗九级降为管理岗十级;责成荷花街道办事处对陈某、张某、伍某某予以辞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荷花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依纪处理。

来源 | 南方都市报

上海警方通报4人商务楼门口殴打路人相关阅读:

上海虹口:疫情期间逛超市不戴口罩,两顾客大打出手受伤,谁之过?

疫情期间逛超市没戴口罩,被其他顾客提醒后引发矛盾,两位顾客从动口到动手,最终一方受伤。受伤的顾客将另一方顾客和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超市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将如何裁判?

逛超市不戴口罩

其他顾客提醒后引纠纷

上海警方通报4人商务楼门口殴打路人

2020年2月,付先生逛超市购物时,发现李先生进入超市没有佩戴口罩。正值疫情时期,付先生上前指出李先生的行为不符合国家疫情防范的规定,两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付先生受伤。

事发当时,超市的监控视频显示,李先生的情绪较为激动,有动手打人的动作,付先生相对比较冷静,但冲突过程中,付先生一直在说话,有用右手食指对着李先生指指点点的动作;李先生三次走出超市的门帘,却因为付先生有说话或拿手机的动作而折返,双方冲突升级发生肢体动作。

当天,公安机关出具立案告知书。之后,经司法鉴定,李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涉案时及鉴定时处于发病期。李先生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遂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付先生认为李先生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遭受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多次找李先生和超市协商赔偿未果,付先生将李先生及其监护人、超市告到上海虹口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2万余元。

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法院这样判!

审理中

根据付先生的申请,法院对付先生的三期进行了重新鉴定,结果显示付先生腰4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构成九级残疾。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三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原告的具体损失范围如何确定。

首先,李先生的责任。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超市提供的事发时的视频资料及涉案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看出,李先生将付先生殴打致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撤销案件的程序也对本案纠纷事实进行了确认,李先生对付先生所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付先生的责任。法院注意到,付先生出于防控疫情公共利益的考虑指出李先生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的行为本身值得肯定,但在李先生多次欲离开争吵之处时,付先生用语言或手指动作继续指责李先生,最终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因此而受伤,在该次纠纷中付先生自身亦存在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再次,超市的责任。付先生称事件发生时是疫情特殊时期,超市未提醒顾客佩戴口罩,且事发时超市未及时制止冲突事件的发生,因此其因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应对原告的损失与李先生及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应以合理范围、合理限度为限。

本案中,付先生损害的结果系他人侵权导致,而非超市未提醒顾客佩戴口罩导致;冲突现场,超市的员工也赶至现场试图阻止双方冲突,但从视频可以看出,事发突然,且力量悬殊,不应苛责该员工能阻止该原、被告肢体冲突事件的发生。

况且,事发后,超市保留了现场监控录像并配合提供,故对于付先生主张超市在本案纠纷中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付先生诉请超市应与李先生及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另外,李先生称其有工作且有稳定收入,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综合考虑原、被告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付先生的合理损失由李先生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付先生自负,超市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在其财产范围内赔偿付先生医疗费等共计32万元,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驳回付先生的其余诉请。(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 提醒

疫情防控期间佩戴口罩、进入重点场所扫场所码、测量体温可能会给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但是疫情防控,人人有责。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履行疫情防控义务,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不服从防控指挥决定,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态度恶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依法进行行政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因未履行疫情防控义务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公众有权监督他人是否遵守疫情防控措施,亦可对他人的不当行为进行适当的劝阻。

但是,发生争执应当保持冷静克制,应采取平和、理智的方式进行处理,不应超出必要合理的限度,切勿一时冲动因劝阻行为发生自伤或他伤事件,否则如果发生伤害后果,极有可能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上海虹口法院

编辑:史梓敬

本文地址:http://www.guopangzi.net/post/34312.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admin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发表评论


表情

还没有留言,还不快点抢沙发?